封面采用何种版式、格式? |
将标准名称(中英文)、分类号(ICS、CCS)告知协会秘书处,协会秘书处反馈标准封面文件。 |
国际标准分类号和中国标准分类号怎么查询确定? |
国际标准分类号和中国标准分类号是国际标准分类法(ICS)和中国标准文献分法(CCS)对标准文献的分类,可作为标准的排序工具,便于标准的查询和传播。可通过网络或相关工具书查询。 |
标准英文名称的每个单词的第一字母是否都要大写? |
不是每个单词的第一个字母都要大写。一般第一个单词的第一个字母,以及连字符、标点符号等后面的第一个字母要大写。 |
什么情况下需写目次?是否每个标准都必须写目次? |
目次是可选项。如果标准内容篇幅较多,建议写目次,方便查阅;如果篇幅少,不必写。 |
目次应写到标准章条的哪个层级? |
写至一级标题,不应列出“术语和定义”中的条目。然而,如果“术语和定义”一章中进一步分条,那么相应的条编号及其标题,应与其他条一样按照需要列入目次。 |
前言与引言有什么区别?其内容如何区分? |
前言是必备资料性要素,功能是对文件自身内容之外的事项进行说明,包括文件起草所依据的标准,与其他文件的关系,与国际文件的关系,有关专利的说明,文件的提出信息和归口信息,文件的起草单位和主要起草人,以及文件的历次版本等。 引言是可选资料性要素,是否设置引言要根据标准化文件的具体需求来决定。引言的功能是要阐明文件要解决什么问题,给出涉及的技术内容的特殊信息或说明。 |
标准涉及专利的内容是在前言还是在引言中描述? |
如果文件不涉及专利,在前言表述有关专利的提示性条款;如果文件涉及必要专利,则在引言中表述涉及专利的具体条款。具体按GB/T 1.1 —2020附录D的要求表述。 |
对标准本身的称谓是“本标准”还是“本文件"? |
本文件。如果在分为部分的标准中提及文件的所有部分时,用“GB/T XXXX”。 |
范围一章是否应该把标准各章标题的内容罗列出来?还是把标准主要技术内容概括出来即可? |
“范围”的功能是在文件名称之外提供进一步的信息,并起到内容提要的作用,通常由两方面内容构成:第一,文件的标准化对象和所覆盖的各个方面,即概括文件的“主要技术内容”;第二,文件中的内容在哪用、给谁用、有什么用,即界定文件的“适用界限”。因此,把各章罗列出来的做法是比较机械僵化的。建议对标准的技术内容进行提炼概括,并说明文件的适用领域和标准化对象。 |
被引用文件的版本等信息如何确定? |
引用文件的版本与引用时是否注日期有关:如果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那么就是引用指定的版本,指明的日期所对应的版本,版本固定了,所引用的内容就不会再发生变化;如果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那就是引用最新版本,也就是所引用的内容会随着版本的变化而变化。 |
引用文件的排列顺序要求是什么? |
根据文件中具体引用的文件,按照下列顺序排列: 1)国家标准化文件 2)行业标准化文件 3)团体标准化文件 4)ISO、ISO/IEC或IEC标准化文件 |
术语与定义中的“术语和定义来源标准”是否应作为规范性引用文件列出? |
只有文件条款中规范性的引用了某文件,这个文件才是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的来源标准”不作为规范性引用文件,可作为参考文献列出。 |
引用其他标准中的术语和定义应该如何表述? |
标准编制过程中如有引用,或在特殊情况下抄录其他文件中的术语条目时,应在条目下方准确地标明来源明确指出: 格式:[来源:GB/T XXXX—2019,4.3,(或“有修订”)] |
正文中“注”中提及的标准是否应作为规范性引用文件列出? |
“注”中提及的标准不作为规范性引用文件列出,可列作参考文献。 |
资料性附录中提及的标准是否应作为规范性引用文件列出? |
资料性附录中提及的标准不作为规范性引用文件列出,可列作参考文献。 |
团体标准、企业标准能否作为规范性引用文件引用? |
一般而言,团体标准可作为引用文件(是否作为规范性引用文件则看被引用的性质),但要符合GB/T 1.1—2020中9.5.4.4的相关规定,尤其是要关注团体标准的版权政策。企业标准一般属于企业私权,不应作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的引用文件。 |
政府规划和文件、法律法规能否作为规范性引用文件? |
起草标准时不应规范性引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其他政策性文件,也不应普遍性要求符合法规或政策性文件的条款。 |
如果没有引用文件本章该如何表述? |
在章标题下说明:“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 |
如何根据标准的需要确定术语并进行定义? |
标准中界定术语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文件中至少使用两次; ——专业的使用者在不同语境中理解不一致; ——尚无定义或需要改写已有定义; ——属于文件范围所限定的领域内(领域之外的术语,可在条文的注中说明其含义)。 |
如果没有术语和定义本章应如何表述? |
在章标题下说明:“本文件没有需要界定的术语和定义。” |
能否将一个完整的试验方法的内容写成附录? |
附录中不准许设置“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等内容。因此,不应将一个完整的试验方法的内容写成附录。 |
为什么附录一定要在正文处提及? |
附录是用来承接和安置不便在正文、前言或引言中表述的内容,是对正文、前言或引言的补充或附加。因此,在将正文、前言或引言中的内容移到附录之处,应指明附录的编号。 |
哪些文件可作为参考文献列入? |
参考文献用于列出资料性引用的文件清单。 |
在正文中没有被提及的资料是否可作为参考文献? |
在起草标准时参考过的文件,可以作为参考文献。 |
法律法规、政府规划或文件能否作为参考文献? |
如确有必要,标准中可资料性提及法律法规,或指出由法律要求形成的对文件使用者的约束或义务(外部约束)。此类属于资料性引用,应在参考文献列出。 |
网络资料可否作为参考文献? |
如为资料性引用,则作为参考文献列出。 |
什么情况下可以涉及专利? |
从技术角度考虑确实无法避免涉及专利,即涉及的是标准必要专利; 专利持有人在自愿的基础上,向文件发布机构提交专利实施许可声明,同意可以免费使用其专利,或愿意同任何申请人在合理且无歧视的条款和条件下就专利授权许可进行协商。 |
标准涉及专利如何表述相关内容? |
如果文件不涉及专利,在前言表述有关专利的提示性条款;如果文件涉及必要专利,则在引言中表述涉及专利的具体条款。具体按GB/T 1.1 —2020附录D的要求表述。涉及专利的标准的编写程序按GB/T 20003.1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