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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智能交通协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中国智能交通协会,英译名称:China Intelligent Transportation Systems Association,缩写为ITS China。

第二条 本会是由智能交通领域相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个人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在政府的领导下,面向企业,建立政府与企业沟通的桥梁,促进企业间的横向联系与合作,促进行业技术进步和产业资源整合,推进产、学、研合作,推动国际交流与合作,加快交通领域的信息化、智能化进程,依法维护行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为我国智能交通事业的发展而努力奋斗。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科技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提供智能交通领域的发展战略、规划、政策和建设项目等方面的建议;

(二)推动各种交通方式之间以及智能交通领域同其他相关领域之间的横向联系,促进企业之间的合作;

(三)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的委托,开展有关智能交通领域发展战略和规划的研究,承担有关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论证、评审,研究制定智能交通相关标准,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

(四)组织智能交通领域技术和经营管理培训,开展咨询服务;

(五)组织开展国内外智能交通领域学术研究与交流,依照有关规定,编辑、出版有关智能交通领域的书刊和信息资料;

(六)建立国内外智能交通领域的沟通渠道,促进智能交通领域技术和产业的交流;

(七)向政府部门反映智能交通行业和企业的建议、意见和诉求;维护行业和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

(八)完成政府部门交办和企业委托的其他符合本会宗旨的工作。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会员种类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从事智能交通相关工作的社会组织、研究机构、企业、高等院校和专业人士等,均可申请成为本会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智能交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和有关资格证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四)优先获得本会刊物、资料以及参加本会举办的有关博览会、讨论会、学术报告和专业培训等活动权;

(五)要求本会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关心本会工作;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累计两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及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的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及人选;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智能交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委托,理事会同意,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及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3-7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三十二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本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五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会开展评比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三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五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六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七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八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经2019年10月30日第三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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